蘇州市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辦法
蘇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蘇州市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辦法的通知
(蘇府〔2011〕103號)
各市、區人民政府,蘇州工業園區、蘇州高新區、太倉港口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各直屬單位:
《蘇州市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第6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蘇州市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管理,保證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水質、水壓和供水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根據《城市供水條例》《江蘇省城鄉供水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以下簡稱“二次供水”)是指對超過城鄉供水管網正常服務壓力要求的建筑物,在入戶前再次通過儲存、加壓等設施向用戶提供用水的方式。
本辦法所稱二次供水設施,是指為二次供水設置的管網、水箱(塔)、貯水池、水泵、電機、電控裝置、閥門等設施。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二次供水設施的建設、運行維護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供水主管部門負責二次供水的監督管理。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供水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二次供水的監督管理,業務上受市供水主管部門的指導。
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二次供水的衛生監督管理。發展改革、財政、住建、價格、環保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二次供水管理工作。
第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筑物對水壓要求超過供水管網正常服務壓力的,建設單位應當配套建設二次供水設施。二次供水設施應當與建筑物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
第六條 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應當符合國家、省、市二次供水設施衛生規范、二次供水工程技術規程。二次供水工程技術規程由市供水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二次供水工程的設計、施工,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第七條 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方案應當經過供水主管部門組織的技術性審查。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竣工驗收,供水單位應當參與。驗收合格的,方可與公共供水管網連接使用。
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施工方案及其變更,應當及時向供水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 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設施,經驗收合格后,由供水單位負責運行、維護和管理。建設單位應當在正式供水前向供水單位移交二次供水設施,簽訂移交協議。移交協議應當向供水主管部門備案。
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和管理的費用,應當執行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指導性收費標準,并在二次供水設施移交協議中明確。
第九條 已經建成的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設施需要改造的,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供水等相關部門編制改造計劃并組織實施。改造移交后的二次供水設施,由供水單位負責運行、維護和管理。費用承擔由同級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條 供水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相關的規定和協議對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設施進行維護和管理。物業服務單位應當積極配合,發現問題及時通知供水單位搶修維護。
第十一條 二次供水設施管理者應當加強對二次供水設施的管理,建立水質檢測和公示制度,定期進行水質檢測,每半年至少一次對二次供水設施進行清洗、消毒,保證二次供水水質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二次供水管理者應當使用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標準的凈水劑、消毒劑等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
清洗、消毒后的二次供水設施在投入使用前,應當經具備法定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檢驗合格。檢驗結果應當向當地居民公示。
第十二條 二次供水設施專(兼)職管理人員和清洗、消毒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掌握二次供水設施的管理和清洗、消毒的操作規程及日常衛生管理要求;
(二)清洗、消毒人員未患有傳染病、皮膚病或者其他有礙生活飲用水衛生的疾病,并通過每年的健康檢查。
第十三條 二次供水管理者應當按照規定每半年分別向供水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水質、水壓等有關資料,并接受檢查。
第十四條 供水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水質監測制度,加強對供水水質的日常監測,每半年公布一次供水水質情況。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二次供水進行衛生監測,建立居民生活飲用水衛生監測信息發布制度。
第十五條 因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原因確需停止二次供水的,二次供水管理者應當提前二十四小時通知用戶;因發生自然災害或者突發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應當在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戶,盡快恢復供水。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侵占和擅自改動、停止使用二次供水設施。
第十七條 未正式供水或者在建的二次供水設施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